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审结。该案滁仲裁字(2015)第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滁仲裁字(2015)第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刘*甲与曲阜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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