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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总公司与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总公司(以下简称天幕集团)与被告凌万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团诉称,2011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以我公司的名义承接南阳市创意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南阳仲景大酒店外装饰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管理等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的综合服务费,双方如发生争议,由曲**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暂时无力支付,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综合服务费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均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对原告方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待原告有了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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