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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微山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秦*(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微山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秦*(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点为微山县南部新城,故微**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秦*(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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