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济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破产重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执行(2013)济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