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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服务部与莱阳**中心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莱阳市城厢**阳市吕格庄中心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吕格庄中学弱电系统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机房建设、网络系统、监控系统等工程的施工。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95%,试运行一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5%。2013年4月20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双方对工程进行竣工决算确定,工程造价122503.60元。此后,被告仅付款20000元,余款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2503.60元,并负担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方对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可,确实尚欠原告工程款102503.6元,但是学校暂时没有钱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吕格庄中学弱电系统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机房建设、网络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程控电话等工程的施工。工程施工总造价为人民币:134472.73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伍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95%;试运行一个月后无故障,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5%。2013年4月20日,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并经过决算,该工程造价为122503.6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余款102503.60元一直未付。因双方在还款日期上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当庭陈述、施工合同复印件、决算表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2503.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该工程于2013年4月20日竣工验收,合同约定,试运行一个月后无故障,即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故被告应自2013年5月20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莱**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莱阳市**服务部支付工程款102503.60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负担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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