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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三46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莱阳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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