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莱阳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赵*与江苏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周**与济宁利**限公司、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城市**有限公司与兖矿**限公司鲍店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亚男、孟**等与微山县两城镇人民政府、微山县两城镇南薄**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鱼台县清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海诉王**、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改苓与山东经**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汶上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汶上县**限公司诉汶上县馨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