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海诉被告王**、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海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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