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改苓与山东经**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改苓与被告山东经**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改苓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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