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改苓与被告山东经**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改苓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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