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韩**、山东诚**限公司、嘉祥城**限公司、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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