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工程中,原告李**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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