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排期定于2015年9月8日15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2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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