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邹**程有限公司、济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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