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主动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9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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