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弘**有限公司与济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弘**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弘**有限公司以双方友好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私下调解双方和好,原告书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14元,由原告山东弘**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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