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弘**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弘**有限公司以双方友好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私下调解双方和好,原告书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14元,由原告山东弘**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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