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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