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新泰市市中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