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肥城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前韩**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前韩**委员会达成协议自愿以本金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支付剩余部分欠款共计102100元结案,肥城市桃园镇前韩**委员会缴纳执行费1700元后,终结对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前韩**委员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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