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方服务部诉被告中电华软照明科技**公司、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方服务部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市**方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7元,由原告洛阳**方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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