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长龙与河南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长龙诉被告河南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长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