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南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4元的一半8972元,由原告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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