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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民诉被告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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