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九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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