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胡**、张**与河南**限公司、郭**、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宋**、胡**、张**与被执行人郭**、郭**、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有2.7585万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郭**、郭**、河南**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