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洛阳**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偃师市府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24元,减半收取15312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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