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六**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一**限公司、被告洛阳撤村并城规划办公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六**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8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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