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事**有限公司与洛阳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洛阳事**有限公司与洛阳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洛*终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微**限公司银行存款6823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682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洛阳微**限公司应当承担652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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