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诉被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53元(已减半收取),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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