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向原告发出了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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