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筑公司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筑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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