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限公司诉被告孟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限公司以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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