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付**、卢**因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付**、卢**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8.5元,由原告程**、付**、卢振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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