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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亮诉被告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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