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亮诉被告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