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60元,减半收取49630元,免收29630元,实际收取20000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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