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洛阳**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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