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公司、第三人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崔**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7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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