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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广**限公司与洛阳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广**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司)诉被告洛阳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司诉称:2011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涧西区武汉南路香港城社区三期57#至59#三栋楼的施工工程和不锈钢栏杆、塑钢窗的制作。2012年4月2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5月,原被告双方决算:被告应付不锈钢栏杆款46万元、塑钢窗款283.6万元;同年8月,原被告双方对57#、58#、59#三栋楼工程量进行决算,被告同意按4973万元进行结算;以上合计,被告应付工程款总额为5302.6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工程款130.89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0.89万元和利息21.6万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此后按月利率1.5%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南**司辩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30.89万元数额属实,原告要求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同意与原告协商,支付工程余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乙方)承建被告(甲方)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香港城社区三期57#、58#、59#工程,协议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程造价、结算办法、工期及质量、工程款付款办法及双方责任进行了约定。协议第六条工程付款办法约定:…(5)工程达到验收合格并移交所有钥匙后七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5%。(6)乙方所有备案资料提供齐全后三个月内支付到总工程总价95%,余款5%按国家规定留作保修金,竣工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付工程款总价4%,竣工两年后一个月内付工程总价的0.7%,余款0.3%。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各项保修期限以国家规定为准。七、甲、乙双方责任:(2)、甲方在规定的时间界限保证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因甲方资金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所拖欠的工程款按应支付日期计算,承担应付余款月利息1.5%来补偿乙方经济损失。2010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缔景桃苑三期57#、58#、59#塑钢门窗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缔景桃苑三期57#、58#、59#楼塑钢门窗分项工程分包于乙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办法为:…工程验收合格及双方认可工程结算价款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暂扣甲方,待两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退还乙方。2011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缔景桃苑三期57#-59#楼不锈钢阳台、飘窗栏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乙方)负责被告(甲方)位于缔景桃苑三期57#--59#楼不锈钢阳台、飘窗栏杆制安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办法为:…3、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经质监站正式验收合格且资料完整移交总包单位,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5%做质保金;4、保修期为一年(保修范围含:栏杆脱焊、松动等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发生,保修期壹年满后七日内一次付清剩余质保金。

2012年4月20日,缔景桃苑三期57#、58#、59#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012年7月,原、被告对57#-59#塑钢窗进行结算,被告南**司同意按283.6万元结付。2012年7月25日,原、被告对57#-59#楼不锈钢栏杆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南**司同意按46万元进行结付。2012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对缔景桃苑57#-59#总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南**司同意按照4973万元进行结付。庭审中,被告南**司认可尚欠原告1308900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分包合同、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承建了被告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香港城社区三期57#、58#、59#三栋楼工程及塑钢门窗、不锈钢阳台、飘窗工程,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被告南**司认可尚欠原告1308900元工程款未付,被告南**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089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洛阳市**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广**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308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08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工程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8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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