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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