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洛阳市**有限公司、乔**、周**、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乔**、周**、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2年1月8日原告与洛阳市**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周**签订了力合伊水苑二组团10#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大清包协议,由原告负责承包该工程项目。原、被告之间清包合同以工程量、工程进度划分节点,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工人入场施工,按时按量完成任务,2014年8月22日原、被告双方出具关于力合10#楼结算会议,会议内容显示被告有12.657万元质保金尚未退还。截止2014年8月22日有18.423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工程款共计31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在诉状中列明被告的姓名、年龄、住所等基本信息。原告本次起诉,对被告乔**、周**、周**等人的住址未予明确,故应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本次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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