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二原告与被告协商,二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1元,由二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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