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段**与吴四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四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