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顺**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海南**限公司与洛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吴四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河南军**限公司、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长龙与河南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海团**备有限公司与洛阳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南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洛阳市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安通**洛龙分公司与洛阳市**有限公司、洛阳广**限公司、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河南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