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郑州黄**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郑州黄**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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