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柏*照明(上海**限公司(原上海柏*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柏*照明(上海**限公司(原上海柏*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柏*照明(上海**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柏*照明(上海**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94元,减半收取为157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47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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