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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工程公司与伊川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伊**工程公司诉被告伊川县白沙镇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2015)缴费通知第242-1号通知书,在本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没有按照通知交纳诉讼费用亦未重新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伊川**工程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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