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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宜阳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宜阳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3月24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民委员会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宜阳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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