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建金属**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三建金属**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告洛阳**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建金属**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三建金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由原告河南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