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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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