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李**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苏明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绿地建设(**龙特钢有限公司、任**、陈*、李**、毕**、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林**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人民政府、商丘市**有限公司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民**限公司与被告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夏邑县孔庄乡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苏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河南**限公司、韩**、马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