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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尚**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9378元,本院退还给河南**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南尚**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9923.88元,本院退还给河南尚**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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