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河**限公司、韩**、马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李**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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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民**限公司与被告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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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苏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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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