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河南**限公司、韩**、马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河**限公司、韩**、马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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