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宜昌昌**限公司与被告**陵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赵*、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6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昌昌**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陵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1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昌**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