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禾建设有限公**赤壁)开发有限公司、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武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盛**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07元,减半收取23803.5元,由原告江苏**武汉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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